之前消費者投資連動債等金融商品,遇到金融風暴後血本無歸。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》修正草案,消費者若遇到金融業務員不當銷售商品,可集體訴訟或求償,還可要求最高3倍賠償金,金融業者若違反相關業務招攬規定,可處以1000萬元罰鍰。為避免金融業務人員為爭取業績,亂賣金融商品或服務,立法院初審條文也要求金融服務業須訂定「業務人員酬金制度」,並提報董事會通過,不能以達成業績做為唯一目標,違者將處30萬元以上、300萬元以下罰鍰。if (typeof(ONEAD) !== "undefined"){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ONEAD.cmd.push(function(){ONEAD_slot('div-inread-ad', 'inread');});} 另外,有鑑於金融海嘯期間,雷曼連動債銷售糾紛頻傳事件。初審法規要求金融業初次銷售「複雜性高風險商品」要報經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通過,至於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如何定義?由主管機關定之。違者也會遭罰30萬元以上、300萬元以下罰鍰。初審條文也新增「評議制度」,只要有20名以上消費者,因同一消費金融爭議事件受害,金管會可指定法人向評議中心申請團體評議,協助弱勢消費者對抗大鯨魚。草案也新增行政管制性預防措施,對於金融服務業若違法,仍不在限期內改正,主管機關將給予警告、停止金融商品全部或一部分銷售、對金融服務業就其全部或部分業務給予1年以下停業等處分,最重可廢止營業許可。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表示,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》修正通過後,可有效保護消費者,市場也才可以穩健運作,不會像以前銀行亂賣TRF(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),導致客戶也不信任銀行的現象。



90A262744016E9AD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bvhf7rv55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